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维护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组织
第二条 选举组织是指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的机构或委员会。
第三条 选举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日程和选举规则;
(二)公布选举公告,征集候选人提名;
(三)组织候选人程序审查;
(四)组织选民登记并颁发选民证;
(五)组织选举投票和计票过程;
(六)公布选举结果并颁发选举证书;
(七)处理选举投诉和争议;
(八)做好选举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开展选举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查
第四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法定年龄;
(三)具备参选条件,并获得选民的提名。
第五条 候选人由选举组织接受提名,并提交候选人申报材料。
第六条 选举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 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充分公开透明。选举组织应当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确保选民可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选民登记和投票
第八条 选举组织应当在选举前制定选民登记方案,并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第九条 选民登记应当准确、全面,并保护选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 选举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选举投票,确保选举投票的公正、公平和秘密。
第十一条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投票设施的安全和投票过程的顺利进行。选举候选人或代表可以派员参与投票监督。
第五章 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选举组织应当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向当选候选人颁发选举证书。
第十三条 选举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如有选举不正当行为或违法行为,选举组织应当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六章 选举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选举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选举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选举投诉和争议。
第十五条 对于选举争议,选举组织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裁决,并公正、公开地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选举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选举组织应当开展选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和选举参与意识。
第十七条 选举宣传应当客观、真实地介绍候选人和选举政策,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不正当的竞选手段。
第八章 选举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选举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选举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选举资料。
第十九条 选举档案应当依法保密,并严格限制和监督有关人员对选举档案的查阅和使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解释权属于选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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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选举活动,保证选举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选举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机关和组织进行的选举。
第三条 选举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民主原则和选民的权利。
第四条 选举活动应当开展政治宣传,加强选民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选举活动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实行多**制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选举组织
第六条 选举组织是指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活动的机构。选举组织应当独立、公正、权威。
第七条 选举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保证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选举组织应当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第九条 选举组织应当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证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选民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具有选民资格: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在选举活动开展期间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不具有选民资格:
(一)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
(二)被宣告丧失政治权利的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为选民。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限制或阻碍合法选民的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提名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成为候选人:
(一)是中国公民;
(二)具备选民资格;
(三)愿意接受选民支持。
第十五条 候选人提名可以通过**派、团体、个人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选举组织的要求。
第十六条 候选人提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或者阻挠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七条 候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候选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选举活动宣传
第十八条 选举活动宣传应当公开、公正、平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口头宣讲、书面材料、互联网等。
第十九条 选举活动宣传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诽谤他人。
第二十条 候选人应当充分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政策和实践,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选举活动宣传应当充分尊重选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和恐吓等手段。
第六章 投票和计票
第二十二条 选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参加投票。投票应当保密、公正,选民可以选择支持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投票应当在指定的投票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民必须在特定的选票上进行标识,并将选票投入指定的投票箱。
第二十四条 计票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由选举组织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候选人和选民进行通报。
第七章 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应当经选举组织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或者假冒选举结果。
第二十八条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并举行就职仪式或者交接工作。
第八章 选举违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选举组织举报选举违法行为,选举组织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选举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权或者权势干扰、干预选举活动,操纵选举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法行为,选举组织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撤销选举结果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选举组织制定,经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适用于选举活动的全过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选举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