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司法确认范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遗嘱的司法确认一事向贵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不予确认或者未确认的遗嘱,由继承法院经确认后即行执行。”继承法院有权对被继承人生前未确认的遗嘱进行确认,以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被告方提交的遗嘱应当由贵庭进行司法确认。
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中遗嘱的起草过程向贵庭陈述。遗嘱的起草是被告方在神智清醒的状态下,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完成的。起草过程严谨、合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及其份额,并对财产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证财产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合理分配。
其次,从被告方的真实意愿出发,贵庭应予以遗嘱的司法确认。遗嘱是被告方对于自己财产分配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要遗嘱的内容合法,起草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贵庭应当予以司法确认。被告方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自己对于财产的分配意愿,这是被告方的真实意愿,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我代表被告方强调贵庭对于遗嘱的确认应当尊重被告方的自由意志和意图。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财产分配所作的自由决定,应当受到拘束力的保护。只要遗嘱的内容合法合理,起草过程严谨,贵庭应当按照被告方的真实意愿予以司法确认,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方所提交的遗嘱应当由贵庭进行司法确认,保障被告方的继承权益。望贵庭审慎审理,依法确认被告方的遗嘱,维护正义。
敬请贵庭予以审议。
此致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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