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就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判决对被告方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但我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误,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一、关于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有误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方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的评论内容涉及到原告方的名誉侵权,引发公众对原告方质疑和不满。但在此声明,被告方发布的评论内容并未直接涉及到原告方,且内容属实、客观,不构成对原告方的名誉侵权。
二、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保护其声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是,名誉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需要妥善协调,否则会对表达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被告方发布的评论内容并未侵犯原告方的名誉权,因此不存在原告方所主张的名誉侵权行为。被告方对社会公共事件的表达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没有构成对原告方的名誉贬损。
三、请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方的名誉侵权,因此我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被告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撤销原审判决。同时还请法院减轻原告方要求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现就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请贵庭依法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我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我方赔偿原告抚慰金二十万元。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名誉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排除证据不足的情况,认定我方不存在名誉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判决结果存在法律错误。
首先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我方存在名誉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在本案中不能拿出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名誉侵权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我方存在名誉侵权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就算认定我方存在名誉侵权行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存在明显的过高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给付受害人的抚慰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侵权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名誉损害有多严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抚慰金二十万元超出了法定上限。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或撤销,并以本案实际情况为基础,依法判决。
因此,请求贵庭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进一步维护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